云南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047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18-08-08 00:00:00     【字体: 】    

朱自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帮助恢复市县科技成果评审奖励机制的建议》,已交省科技厅承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支持帮助恢复市县科技成果评审奖励机制的建议》体现出您及社会各界对科技奖励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此,首先对您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并衷心感谢玉溪市代表团及您本人长期以来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发布实施,提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其中,第二(二)“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三、为全面贯彻落实55号文精神,按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科技厅起草了《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经2018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5月22日十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0日,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98号),其中明确要求“除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直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

四、省科技厅在起草《方案》过程中,向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也有部分州(市)建议保留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但随后省人民政府向省法制办、省审计厅征求意见时,两家单位均提出应该严格执行55号文规定,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用财政资金设奖。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和十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也明确提出必须严格执行55号文要求,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五、短期来看,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设奖对基层科技人员有一定影响。但从长远看,这项规定对提高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的权威性效果明显,并将推动基层科技人员攻坚克难,提高科研质量,向高等级奖励发起冲击,带动我省科技水平整体提升。希望我省基层科技人员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努力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再次对您给予云南科技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云南的科技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我们真诚希望您继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云南科技工作,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踏实工作,为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8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雪升,0871—6313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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