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28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来源: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处(省科技人才办公室)     2024-06-11 17:42:01     【字体: 】    

教科卫体委员会:

感谢贵单位对科技人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科技人才政策的提案”交由省科技厅主办,省教育厅、省科协会办。省科技厅对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进行部署安排,分管厅领导就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提案建议,省科技厅在吸纳省教育厅落实子女就学相关工作情况、省科协科技工作者调查站点建设情况等相关会办意见,于6月7日与贵单位就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共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科技人才政策体系建设落实总体情况

(一)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

一是拓宽人才评价维度。修订《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拓宽评价维度,从科学研究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实际工作业绩等维度客观评价,增加了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人员的评价,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台《云南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从实验室管理业绩、实验技术方法改进成果、制定标准、教学成果、专利等多维度客观评价人才水平,推动评价与实践结合更加紧密。

二是对不同人才实施不同评价标准。出台团队、科技领军人才、高端外国专家等专项实施细则,分类实施不同评价标准,对科技领军人才强调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创新研究方面的前沿性、国际竞争力;对团队强调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高端外国专家强调符合云南急需紧缺产业发展需求。起草技术经纪人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科普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量身定制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标准体系,发挥好评价“指挥棒”作用。

(二)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研究制定出台了《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等。瞄准云南省科技创新中的政策难点、堵点和科研人员的“痛点”“槽点”,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云南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是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适用主体及范围和容错、免责、纠错的条件及程序,明确了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33号)精神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推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对新成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已成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加强经费支持和绩效奖补。通过3年的申报情况来看,全省才有18家高校院所成立了独立的成果转化机构,支持经费1120万元。

国家和我省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后,已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完全下放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不需要审批、不需要上缴收益,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主转化、自主定价、自主分配。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不评估,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转化。明确了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酬。《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制度,明确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二十七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第三十条对净收入也给予界定,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第三方服务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三)优化人才保障政策

一是建立分层次分类别人才培引体系。通过培养院士、选拔科技领军人才、顶尖团队等,支持战略科学家等人才培养,2023年新增院士3名,推荐入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5名,1人入选国家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一事一议”顶尖团队2个,选拔培养科技领军人才4名、顶尖团队3个;通过选拔培养创新团队、省“两类”人才支持中青年人才培养,2023年选拔培养创新团队26个,省“两类”人才219名;通过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加强海内外人才资源互补力度,2023年引进高端外国专家20名;通过遴选科技副总、领军企业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试点企业相关工作,加大对企业、产业方面人才的培养支持,2023年遴选科技副总110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试点企业10户;通过科技特派员加大对基层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100名,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服务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通过落实柔性引进和“一事一议”相关政策,大力吸引高端人才。省科协深化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加大青年人才支持力度。

二是落实兴滇惠才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特殊生活补贴,为高层次人才发放“兴滇惠才卡”近5000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12个方面26项服务,涵盖医疗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子女)就业、户籍办理、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税务服务、出入境和海关服务、交通出行、酒店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省教育厅落实科技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对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子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其余科技从业工作者子女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实施,即免试就近划片招生入学;对于随迁的科技从业工作者子女,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三是及时反映广大科技工作者呼声。省科协2023年新设立省级调查站点5个、国家级调查站点2个,目前全省共设立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51个,其中国家级14个、省级37个,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渠道,切实维护广大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2023年组织报送信息218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教育、科技和人才三位一体的战略部署和省委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人才培引体系建设,完善科技人才政策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政策体系,探索和推动出台技术经纪人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科普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型等不同类别人才以不同评价导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推动人才服务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二是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持续深化《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政策落实落细,营造更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制度环境,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

三是进一步强化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引和服务。继续通过“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三个专项、省“两类”人才、科技副总等科技人才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大力做好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相关工作,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实现高校、企业联合攻关,联合培养人才。积极落实“兴滇惠才卡”制度,动态掌握高层次科技人才“兴滇惠才卡”持卡和用卡情况,进一步协助落实好“兴滇惠才卡”12个方面26条措施,对科技人才相关问题,积极反馈省委人才办,推动多部门积极协商解决。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处单宇珂,0871-631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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