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实验室与创新平台处     2025-11-06 15:55:48     【字体: 】    

2025年11月6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云南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科规〔2025〕10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理解《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现对《裁量权基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了规定。国务院于2022年7月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日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了新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云南省科技厅制定了《裁量权基准》。

二、内容说明

《裁量权基准》分为正文和附件。附件主要以清单的形式陈列处罚标准,主要内容为:

(一)正文共3条。主要明确本基准制定目的、依据、定义以及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办法有效期。

(二)附件共8个方面。分别是处罚事项、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处罚幅度、其他处理措施。

1.处罚事项。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平台处权责清单》中的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分为5个处罚事项。处罚事项包括权责清单中的第2项至第6项。

2.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概括了与处罚事项相对应的各类违法行为共17项。

3.违法依据。列举《管理条例》和《生物安全法》各项规定,包括:《管理条例》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生物安全法》的第四十七条。

4.处罚依据。依据《管理条例》和《生物安全法》,梳理了各项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依据,包括:《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生物安全法》的第七十七条。

5.裁量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情节与实际操作可行性,将裁量阶次分为不予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3个尺度。

6.违法情节。围绕每项违法行为的法定表述,结合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际,根据危害后果、当事人整改情况等因素,描述了违法情节,具有可操作性。

7.处罚幅度。根据《管理条例》,将处罚幅度分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8.其他处理措施。备注了非行政处罚的各项措施和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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